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03民初455号原告:刘寿发,男,1981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江西省吉安市吉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戎,广东良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天宝莱伟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街道华发北路龙胜配件城AB座3B21。
法定代表人:陈鸿长。
原告刘寿发与被告深圳天宝莱伟业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专利号:ZL20163036××××.0,专利名称:USB充电风扇)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7日立案。
原告因被告提出抗辩证据综合考虑后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寿发的撤诉申请,为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刘寿发撤诉。
因当事人自行和解而申请撤诉,本案免交案件受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