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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美酒店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与台前县夹河乡如家宾馆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豫09知民初8号
案件名称和美酒店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与台前县夹河乡如家宾馆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3-0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和美酒店管理(上海)有限公司;台前县夹河乡如家宾馆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09知民初8号原告:和美酒店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龙东大道5179号5幢2层D座。

法定代表人:孙坚,该公司首席执行官。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岩,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台前县夹河乡如家宾馆,住所地河南省濮阳市台前县夹河乡丁桥村。

经营者:荣三春。

原告和美酒店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台前县夹河乡如家宾馆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8日立案。

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和美酒店管理(上海)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变更起诉标的额为10000元。

原告和美酒店管理(上海)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和美酒店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以与被告达成和解,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和美酒店管理(上海)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和美酒店管理(上海)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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