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豫1403知民初154号原告:恒源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
法定代表人:刘瑞琪,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娜,上海汇业(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凌媚,上海汇业(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敏敏,女,汉族,1990年09月30日出生,住河南省商丘市夏邑县。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孙沁,职务: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明明,北京德和衡(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晓明,北京德和衡(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恒源祥(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侯战争、上海寻梦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9日立案。
原告恒源祥(集团)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恒源祥(集团)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恒源祥(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050元,由原告恒源祥(集团)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