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13民初194号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地址: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九龙尖沙咀科学馆道9号新东海商业中心13楼1303室。
法定代表人:郑波,该公司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忠新,上海卓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亚峰,上海卓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萧县欢乐购购物中心。
住所地:萧县青龙镇青龙村。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41322MA2QA88H0G。
经营者:冯凯。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萧县欢乐购购物中心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3日立案。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23日以双方已经达成和解协议且已经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申请变更诉讼请求为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产生的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壹万元。
本院认为,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的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