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湘04执968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广富林东路。
法定代表人:李丐腾,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哲禺,江苏玖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衡阳市珠晖区添添超市,住所地衡阳市珠晖区东风北路。
经营者:赵玉莲,女。
被执行人:赵玉莲,女。
申请执行人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衡阳市珠晖区添添超市、赵玉莲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4月7日依据本院作出的(2018)湘04民初344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于同日立案受理。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执行被执行人赵玉莲人民币2000元(含申请执行费50元)。
并对被执行人的其他银行账户、不动产、车辆、住房公积金及保险理财产品进行查询,均未发现有财产可供执行,故将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
同时对申请执行人的代理人进行了电话约谈。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