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10民初7825号之一 原告:劲霸男装(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洪忠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源,上海市信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郴州市北湖区牧羊者服装店,住所地:。
经营者:张土葱,女,1976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蒋凡,董事长兼总经理。
原告劲霸男装(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郴州市北湖区牧羊者服装店、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2日立案。
原告劲霸男装(上海)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27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劲霸男装(上海)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行使处分权,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劲霸男装(上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原告劲霸男装(上海)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