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湘0103民初851号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经济开发区广茂大街17号北院2幢101-105室。
法定代表人:刘鹏,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旭云,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吕碧,女,1977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
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吕碧商标权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5日立案。
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