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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纤妃笑食品有限公司与成云华、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浙0110民初3007号
案件名称山东纤妃笑食品有限公司与成云华、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7-2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山东纤妃笑食品有限公司;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成云华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10民初3007号 原告:山东纤妃笑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张琦,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计欣,浙江英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云华,女,1962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蒋凡。

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纤妃笑食品有限公司诉被告成云华、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山东纤妃笑食品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上述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行使处分权,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纤妃笑食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77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山东纤妃笑食品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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