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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旭军假冒注册商标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浙0782刑初778号
案件名称李旭军假冒注册商标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义乌市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7-2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李旭军

案由

案由假冒注册商标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0)浙0782刑初778号 公诉机关义乌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旭军,女,1977年4月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住河南省鲁山县。

因涉嫌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20年1月9日被义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2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辩护人陈丹娟,浙江望朔律师事务所律师。

义乌市人民检察院以义检刑诉[2020]458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旭军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20年7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义乌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吴彬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旭军及其辩护人陈丹娟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2019年3月份以来,被告人李旭军为牟利,在明知“MUJI無印良品”是注册商标(商标注册证号为第2021290号),并且未取得商标权利人授权的情况下,将自购的女式短裤13080条以每盒4条或5条的规格包装入“MUJI無印良品”字样的外包装纸盒内,用以假冒“MUJI無印良品”品牌女式短裤进行出售。

被告人李旭军雇佣员工共包装完成带有“MUJI無印良品”字样的女式短裤2790盒,后被义乌市市场监管局扣押。

经鉴定,上述外包装纸盒带有“MUJI無印良品”字样的女式短裤均系未经授权生产、销售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涉案的假冒女式短裤价值人民币57558元。

被告人李旭军于2020年1月8日被义乌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大队捉获。

被告人李旭军在审查起诉及本院审理阶段均自愿认罪认罚,同意公诉机关提出的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且在认罪认罚具结书上签字具结。

以上事实有女式短裤等实物,商标注册证、商标续展注册证明、授权书、大使馆认证、营业执照、鉴定书、价格声明、租房协议、市场监管局财物清单、扣押物品代为保管清单、市场监管局证据提取单,证人杜某的证言、到案经过,价格认定结论书,被告人李旭军的供述等证据在卷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旭军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支持。

被告人李旭军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处罚。

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

辩护人陈丹娟提出被告人李旭军系初犯、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李旭军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一千元(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缴纳)。

二、扣押在案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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