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381民初5946号 原告:范斯公司,住所地美利坚合众国加利福尼亚州科斯塔梅萨市南海岸大道1588号。
法定代表人:伊丽莎白·斯托克斯蒂尔。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宴明,广东敦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瑞安市宏翔鞋行,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温州市瑞安市仙降街道翁垟村健康路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30381MA2BTMNR61。
负责人:翁世元。
被告:翁世元,男,1986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瑞安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范斯公司与被告瑞安市宏翔鞋行、翁世元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0年7月1日立案。
原告于2020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
原告范斯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范斯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范斯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