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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媚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新2926刑初59号
案件名称叶媚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拜城县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7-0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拜城县人民检察院;叶媚

案由

案由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拜城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0)新2926刑初59号 公诉机关拜城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叶媚,女,汉族,1981年2月27日出生于新疆拜城县,初中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住新疆拜城县。

因本案于2019年12月3日被拜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拜城县人民检察院以拜检一部刑诉(2020)12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叶媚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20年6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拜城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刘飞出庭支持公诉。

被告人叶媚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9年12月2日,公安部经侦局通过“云端”平台向拜城县公安局推送安徽淮南朱翔翔非法经营烟草案,朱翔翔从其上线张阿东处购买假烟进行销售,该案上线张阿东向全国多省市销售假烟,其中包括被告人叶媚。

2018年2月,被告人叶媚添加了张阿东为微信好友(微信号×××),在明知对方销售的是假烟的情况下,购买了大量的黄金叶、云烟、红塔山等假烟在拜城县销售。

2018年3月29日至2019年10月5日,叶媚与张阿东共交易40次,购买金额共计93869元。

叶媚将所购卷烟大部分销售,尚余7个品种25条未售被查,价值约2560元。

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烟草质量监督检验站检验,叶媚从张阿东处购买尚未销售的烟均为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

上述事实,被告人叶媚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查获的假冒伪劣卷烟,拜城县公安局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扣押决定书、破案经过,被告人叶媚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微信交易账单及明细表、到案经过,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烟草质量监督检验站检验报告,现场勘验笔录,被告人叶媚指认现场照片,讯问同步录音录像视频光盘等证据证实,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叶媚为获取非法利益,明知他人在网上销售的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卷烟仍购买后销售,金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鉴于被告人叶媚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

被告人叶媚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

被告人叶媚犯罪情节较轻,悔罪表现较好,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对其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宣告缓刑。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款、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叶媚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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