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7民初11号原告:纳爱斯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丽水市上水**。
法定代表人:何丽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松,江苏雍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闻善伟,,住所地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经营者:闻善伟。
被告:临沂市兰山区丽初洗化用品店,,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临西八路与聚财四路交汇南100米路西经营者:李兴祥。
原告纳爱斯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闻善伟、被告临沂市兰山区丽初洗化用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8日立案。
2021年3月1日,原告纳爱斯集团有限公司以原、被告达成和解且被告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纳爱斯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系其对自身民事权利及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纳爱斯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计500元,由纳爱斯集团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