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73民初4954号原告:张涛,男,1987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洪敏华,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缪玉军,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广州汽沛贸易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
法定代表人:薛某1。
本院受理原告张涛诉被告广州汽沛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专利号:ZL××××××××××××××)一案,张涛于2021年×月×日向本院递交书面撤诉申请,申请撤回本案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实体权利和程序权利,张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涛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台张涛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