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1民初730号原告:广州联聘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
法定代表人:胡红平,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敏,系浙江杭知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丰烨桪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铁岭市西丰县。
法定代表人:陈强。
原告广州联聘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西丰烨桪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0日通过立案登记。
原告广州联聘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经多次与原告沟通,原告仍未交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广州联聘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