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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与九江利雅志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浙0110民初15633号
案件名称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与九江利雅志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7-0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九江利雅志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110民初15633号 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黄法调,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计欣,浙江英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九江利雅志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梁有翠。

被告二: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蒋凡,董事长兼总经理。

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与被告九江利雅志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9日立案。

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行使处分权,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公告费260元,由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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