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豫16知民初326号原告: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广富林东路555号。
法定代表人:李丐腾,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会友,河南明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扶沟县新天地购物广场。
住所地:周口市扶沟县柴岗乡“柴岗中心小学”北约300米。
经营者:李春鸟。
原告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扶沟县新天地购物广场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4日立案。
原告于2020年7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