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1民初2707号 原告:西门子(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望京中环南路七号。
法定代表人:赫尔曼(LotharHerrmann),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卓律,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子伟,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文明,男,1965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
原告西门子(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文明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6日立案。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西门子(中国)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张文明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
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西门子(中国)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西门子(中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