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豫01知民初376号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大浪街道浪口社区华荣路496号德泰工业区2号厂房3层,6号厂房一至四层。
法定代表人:刘向东,该公司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长龙,辽宁思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穆新兰,女,汉族,住河南省鲁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一辉,男,汉族,住河南省鲁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增乾,平顶山市鲁山县华剑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与被告穆新兰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4日立案。
2020年7月27日,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合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申请撤诉,属自主处分其民事诉讼权利的行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