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沪73民初1013号原告:金华润博箱包厂,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
投资人:王娜,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安伟,男。
被告:上海光威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张娴,执行董事。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金华润博箱包厂与被告上海光威贸易有限公司、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6日立案。
审理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华润博箱包厂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金华润博箱包厂负担。
审 判 长 刘 静审 判 员 邵 勋人民陪审员 吴惠丽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九日法官 助理 曾 旭书 记 员 朱丽娜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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