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北京正橹航空服务有限公司与张家界逍遥行旅游服务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湘08知民初12号
案件名称北京正橹航空服务有限公司与张家界逍遥行旅游服务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湖南省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3-2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北京正橹航空服务有限公司;张家界逍遥行旅游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湖南省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8知民初12号原告:北京正橹航空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张立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苗慧敏,北京市易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亚东,北京市易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家界逍遥行旅游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

法定代表人:黎宁波。

原告北京正橹航空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家界逍遥行旅游服务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6日立案。

原告北京正橹航空服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23日以双方庭下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北京正橹航空服务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北京正橹航空服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北京正橹航空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傅辉雪审 判 员  黄勇芳人民陪审员  李 斌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四日法官助理田慧书记员覃琴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