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0111民初2819号原告:维达纸业(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三江镇。
法定代表人:张健,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袁,广东纬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菲菲,广东纬联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
被告:广州市白云区同和丙才商店,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
经营者:吴丙才。
原告维达纸业(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市白云区同和丙才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5日立案,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原告维达纸业(中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同时原告维达纸业(中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广州市白云区同和丙才商店的起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维达纸业(中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