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陕民终263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绿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江苏路 法定代表人:张玉良,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金金,陕西瑞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方江,陕西瑞森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陕西倡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咸阳市乾县。
法定代表人:邱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校浩,陕西时代建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书斌,陕西时代建功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绿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陕西倡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陕04民初44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绿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
本院认为,绿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绿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按照一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29600元,减半收取14800元,由上诉人绿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