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01知民初399号原告:浙江木格造物雕刻艺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乐清市柳市镇上元南路。
法定代表人:郑忠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超超,浙江杭知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婧,浙江杭知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虞城县月靓鞋店,经营场所商丘市虞城县镇里堌乡花园集6号。
经营者:孙宣红。
原告浙江木格造物雕刻艺术有限公司诉被告虞城县月靓鞋店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0日立案。
原告浙江木格造物雕刻艺术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浙江木格造物雕刻艺术有限公司所提申请属于自主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不违背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木格造物雕刻艺术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虞城县月靓鞋店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浙江木格造物雕刻艺术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