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沪0104民初2149号原告:汉高粘合剂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
法定代表人:JeremyAndrewHunter。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志烜,上海艾帝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凌坤,上海艾帝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市闵行区兴隆五金经营部(经营者:赵长五,男,1975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兴化市林湖乡魏庄东村魏庄三六组271号),经营场所上海市闵行区莘庄镇莘松路XXX号(百饰得建材市场)内DC8区1C号。
原告汉高粘合剂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市闵行区兴隆五金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7日立案。
原告汉高粘合剂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3日以需要补充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
现汉高粘合剂有限公司因需要补充证据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汉高粘合剂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计400元,由原告汉高粘合剂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王莉莎人民陪审员 唐 琦人民陪审员 蔡 唯二〇二〇年七月三日书 记 员 邝梦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