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111民初14879号原告: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住所河北省石家庄市深泽县堤北村。
法定代表人:康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陶涛、彭紫玲,广东集之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恩浪日化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广州市白云区均禾街石马齐富路10号B栋四楼(自主申报)。
法定代表人:李震。
被告:卫护士护理用品(深圳)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坪山新区坑梓街道卢屋一巷深业御园六栋B单元2004室。
法定代表人:罗洪芳。
被告:北京口袋时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朝阳区酒仙桥路10号二层2011室。
法定代表人:王珂。
原告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恩浪日化用品有限公司、卫护士护理用品(深圳)有限公司、北京口袋时尚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适用独任制普通程序审理。
原告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900元(原告已预交1800元),由原告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多交纳的受理费900元,由本院予以退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