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闽07民初203号 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惠州仲恺高新区惠风三路17号TCL科技大厦22层。
法定代表人:李东生,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宇轩,北京乾成(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延平区腾飞电器经营部,经营场所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滨江中路103号。
经营者:叶应福,男,1971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
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TCL公司)与被告延平区腾飞电器经营部(以下简称腾飞电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TCL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宇轩、被告腾飞电器的经营者叶应福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TCL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腾飞电器立即停止销售侵犯TCL公司第1792882号、第4190928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2.腾飞电器赔偿TCL公司经济损失100000元(含制止侵权行为所支出的合理费用)。
事实和理由:TCL公司创立于2018年,其经营范围为股权投资、企业管理咨询、商务信息咨询等,TCL公司为TCL集团的关联公司,TCL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授权许可TCL公司使用其所有的“TCL”“TCL王牌”“王”等系列商标并进行维权事务。
TCL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第1792882号“王”、第4190928号“TCL王牌”均经核准注册,在市场上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美誉。
腾飞电器销售侵犯TCL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假冒商品,侵犯了TCL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给TCL公司的商品品牌价值造成恶劣影响及一定的经济损失。
TCL公司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遂提起本案诉讼。
腾飞电器辩称,一、其已停止销售侵权商品;
二、其经营利润较小,疫情期间经营困难。
请求驳回TCL公司的诉讼请求。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
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对有争议的证据,本院认定如下:腾飞电器提交的证据1“4K王牌”商标注册证复印件,TCL公司对其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
经审查,该证据与本案审理具有关联性,本院予以采信。
腾飞电器提供的证据2授权书为复印件,没有原件,内容上授权商标为“4KK王牌”、被授权生产商为“迈科实业(深圳)有限公司”,与涉案侵权产品使用所标注的商标和生产商不符;
证据3“深圳市深汕特别合作区迈科实业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该公司并非涉案侵权产品的生产商,腾飞电器亦未提供证据证明与本案的关联性,故对腾飞电器提供的证据2、证据3,本院均不予采信。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第1792882号“ ”注册商标原注册人为TCL集团有限公司,于2002年6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包括传真机、电话机、电脑软件、电视机等。
该商标于2004年2月3日变更注册人为TCL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4190928号“ ”商标注册人为TCL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07年1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包括电视机、录像机、摄像机、照相机等。
2020年2月5日,TCL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企业名称为TCL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目前,上述商标经续展均在有效期内。
,TCL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TCL公司于2020年1月1日签订的《商标授权委托书》约定:TCL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许可TCL公司使用上述商标并进行维权,许可使用期限为2020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
TCL公司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对任何侵犯授权方的商标权和不正当竞争的行为采取维权行动,包括提起民事诉讼。
江西英特乐普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陈宗湖、刘其涛于2019年11月19日向江西省南昌市豫章公证处申请保全证据公证,该处公证员朱某、公证人员夏某及陈宗湖、刘其涛于2019年11月19日来到福建省南平市,在一家店名显示为“万利达音响”、店内悬挂营业执照显示名称为“延平区腾飞电器经营部”的商店,在公证员与公证人员的监督下,陈宗湖以普通消费者的身份在该店购买了“4K王牌电视机”一台,微信支付价款1300元,取得收款收据及名片各一张。
购买过程中,公证员与公证处工作人员对该商店的外观、内部环境及外部环境进行拍照。
出店后,公证员与公证处工作人员对所购物品进行拍照、贴封后交付陈宗湖、刘其涛收执。
2019年11月29日,江西省南昌市豫章公证处出具(2019)赣洪豫证内字第5951号公证书对上述事实进行公证。
TCL公司为购买侵权电视机支出1300元。
经当庭拆封,公证书所附公证实物为电视机一台、遥控器一个、产品说明书一份,收款收据及名片各一张。
电视机外包装箱电视机正面下方、遥控器、产品说明书上均印有“4K王牌”。
第21667678号“4K王牌”商标注册人为武汉市江汉区金迪电器经营部,于2018年2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包括电视机、DVD播放机、便携式媒体播放器、摄像机等。
另查明,腾飞电器系个体工商户,经营者为叶应福,经营范围为家用电器销售。
本院认为,TCL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经核准注册第1792882号“ ”、第4190928号“ ”商标,前述涉案商标尚在保护期限内,核准使用的商品包括电视机,因此,TCL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该商品中享有的涉案商标专用权依法应受保护。
TCL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通过《商标授权委托书》许可TCL公司使用上述商标,TCL公司有权以自己的名义进行维权打假包含提起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未经注册商标权利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或者使用与注册商标相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以及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腾飞电器未经TCL公司许可,销售的电视机机身、遥控器、产品说明书上均使用“4K王牌”标识。
经比对,被诉侵权电视机机身、遥控器、产品说明书上使用的“4K王牌”标识中,“4”“王”“牌”三字较大,“K”较小,四个字横向不在同一水平线,高矮错落,与第21667678号“4K王牌”商标中“4”较大,“K”“王”“牌”三字大小相同且处于同一水平线的特征不符,并非按照第21667678号“4K王牌”商标获准注册的图样使用该商标,且被诉侵权电视机机身、遥控器、产品说明书上使用的“ ”字均为特殊设计字体,与第21667678号“4K王牌”商标中的普通字体不同,但与TCL公司第1792882号“ ”注册商标相同,侵害了第1792882号注册商标专用权。
TCL公司诉请腾飞电器停止侵权、赔偿损失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支持。
TCL公司主张“4K王牌”侵害了第4190928号“TCL王牌”商标,经比对,二者相同部分为“王牌”二字,被诉侵权电视机机身、遥控器、产品说明书上使用的“4K王牌”标识中,“王”“牌”二字均使用特殊设计字体,高低错落,而第4190928号“ ”商标中“王”“牌”二字均为普通字体,大小高低相同,二者并不足以构成近似,因此对TCL公司的该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关于赔偿的数额,因TCL公司并未举证证明其因侵权行为而遭受的实际损失或腾飞电器因侵权行为所获得的利益,亦没有商标许可使用费可供参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综合考虑案涉注册商标的声誉、侵权行为的性质、侵权人的经营规模、侵权期间和后果、侵权人的主观恶意程度以及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等因素,本院酌定腾飞电器赔偿TCL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8000元。
对TCL公司超出8000元数额部分的赔偿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本院对TCL公司的诉讼请求予以部分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延平区腾飞电器经营部立即停止销售侵犯第1792882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二、延平区腾飞电器经营部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8000元;
三、驳回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未在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负担2116元,由延平区腾飞电器经营部负担18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谢利党 审判员 余观贵 审判员 余 凌 二〇二〇年七月六日 法官助理林伟男 书记员蔡瑶慧 本案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四)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五)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六)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
(七)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第六十三条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
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
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
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人民法院为确定赔偿数额,在权利人已经尽力举证,而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主要由侵权人掌握的情况下,可以责令侵权人提供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
侵权人不提供或者提供虚假的账簿、资料的,人民法院可以参考权利人的主张和提供的证据判定赔偿数额。
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三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第六十四条第二款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四条商标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的利害关系人,包括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注册商标财产权利的合法继承人等。
在发生注册商标专用权被侵害时,独占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排他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可以和商标注册人共同起诉,也可以在商标注册人不起诉的情况下,自行提起诉讼;
普通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经商标注册人明确授权,可以提起诉讼。
第十六条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均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或者依职权适用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确定赔偿数额。
人民法院在确定赔偿数额时,应当考虑侵权行为的性质、期间、后果,商标的声誉,商标使用许可费的数额,商标使用许可的种类、时间、范围及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开支等因素综合确定。
当事人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就赔偿数额达成协议的,应当准许。
第十七条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包括权利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
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案件具体情况,可以将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律师费用计算在赔偿范围内。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执行申请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
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