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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门子(中国)有限公司与肖捍东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川01民初2676号
案件名称西门子(中国)有限公司与肖捍东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7-1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西门子(中国)有限公司;肖捍东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1民初2676号 原告:西门子(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望京中环南路七号。

法定代表人:赫尔曼(LotharHerrmann),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卓律,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子伟,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肖捍东,男,1976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于都县。

原告西门子(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肖捍东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8日立案。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西门子(中国)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肖捍东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

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西门子(中国)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西门子(中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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