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111民初12441号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住所江苏省昆山市青阳南路1号。
法定代表人:张永杰。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建勋、斐银州,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白云区石井千百惠百货店,住所广州市白云区石井街潭村水闸街13号。
经营者:蔡建华。
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市白云区石井千百惠百货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适用独任制普通程序审理。
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变更本案的诉讼请求,请求判令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维权费用共计1万元。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550元),由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多交纳的受理费525元,由本院予以退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