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1民初1292号 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清河中街68号华润五彩城购物中心二期13层。
法定代表人:雷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少萍,北京中银(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詹秀清,北京中银(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州市仓山区彭统通讯器材店大润发分店,住所地福州市仓山区金榕北路与金达路交叉口东侧大润发37号柜。
法定代表人:彭毅。
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福州市仓山区彭统通讯器材店大润发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0日立案。
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