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贡茶(上海)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张昊杰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赣01民终1526号
案件名称贡茶(上海)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张昊杰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7-0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贡茶(上海)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张昊杰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赣01民终152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贡茶(上海)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蔡宏仁,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全军,广东红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英,广东红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昊杰,男,汉族,1988年11月18日出生,住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威,湖北蓝康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贡茶(上海)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贡茶上海公司)与被上诉人张昊杰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江西省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9)赣0191民初248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20年6月10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因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上诉人贡茶上海公司于2020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张昊杰的起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贡茶上海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对方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利益,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江西省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9)赣0191民初2482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贡茶(上海)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1320元,减半收取计660元,由贡茶(上海)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660元。

二审案件受理费1320元,减半收取计660元,由贡茶(上海)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66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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