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1081民初5390号 原告:李宁体育(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东路161号32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6308735783。
法定代表人:李宁。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益鹏,浙江浙杭(温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久香,女,1958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仙桃市。
被告:温岭市荣威鞋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岭市横峰街道西洋村工业区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81L58221116Y。
法定代表人:金苗盛。
原告李宁体育(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张久香、温岭市荣威鞋业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日立案。
原告诉请:1、请求判令被告一、被告二停止侵权,停止侵权的具体内容包括停止生产、销售、许诺销售侵权产品,以及销毁库存、销毁涉案工具;
2、请求判令被告一、被告二承担侵权责任,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万元和为制止被告侵权行为支付的合理费用1万元人民币;
3、请求判令被告一、被告二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后原告变更诉讼请求为:1、请求判令被告一、被告二停止侵权,停止侵权的具体内容包括停止生产、销售、许诺销售侵权产品,以及销毁库存、销毁涉案工具;
2、请求判令被告一、被告二承担侵权责任,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和为制止被告侵权行为支付的合理费用合计5万元人民币;
3、请求判令被告一、被告二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原告李宁体育(上海)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李宁体育(上海)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李宁体育(上海)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