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沪0104民初13005号原告:海飞安妃有限公司(HAVE&BECo.,LTD.),住所地大韩民国首尔特别市江南区论岘路72街13(驿三洞,M-Space大厦,4,5,6楼)。
法定代表人:李镇旭,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巩日娟,上海锦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颜德庭,男,1985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中华人民共和国山东省肥城市。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孙沁。
原告海飞安妃有限公司与被告颜德庭、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1日立案。
原告海飞安妃有限公司于同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原告海飞安妃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海飞安妃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按照《关于统一上海法院诉调对接案件收费标准的通知》相关规定,免予收取。
审 判 员 周恒阳二〇二〇年七月六日法官助理 齐赛赛书 记 员 齐赛赛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