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4知民初109号 原告:浙江顶誉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XXX 法定代表人:XXX,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XXX,北京市荣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临漳县二环路久久鸭店,住所地XXX。
经营者:XXX。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顶誉食品有限公司诉被告临漳县二环路久久鸭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顶誉食品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双方各自撤回起诉和反诉,不危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利益,当事人自由处分其诉权,应该受到法律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顶誉食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浙江顶誉食品有限公司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