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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与代冬林、任洪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鄂01知民初11号
案件名称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与代冬林、任洪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7-0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代冬林;任洪;任艳;张明玉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鄂01知民初11号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泸州国窖广场。

法定代表人:刘淼,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乐乐,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旭,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代冬林,男,1992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达州渠县,被告:任洪,男,1995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达州渠县,被告:任艳,女,1992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达州渠县,被告:张明玉,女,1971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达州渠县,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代冬林、任洪、任艳、张明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5日立案。

在向被告有效送达前,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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