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73知民初724号原告:广东管博管道技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松岗万石工业区自编15号。
法定代表人:李龙,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朝沛,广东富友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美美,广东富友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保通管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揭阳市中德中小企业合作区创新基地A区一幢46号。
法定代表人:陈某1。
原告广东管博管道技术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保通管业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所涉专利为:ZL**************、“一种双密封自锁承插接口”,本院于2020年5月27日立案。
原告广东管博管道技术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本院指定期限内预交本案案件受理费,也没有申请减缓免交诉讼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广东管博管道技术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