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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嘉盛日用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与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义乌市本为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广州市旭睿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粤73知民初177号
案件名称东莞市嘉盛日用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与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义乌市本为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广州市旭睿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7-2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东莞市嘉盛日用塑料制品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义乌市本为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广州市旭睿塑料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73知民初177号原告:东莞市嘉盛日用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

法定代表人:叶惠权,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文建,东莞合方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师。

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

法定代表人:戴某1。

被告:义乌市本为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江东街道下湾五区******。

法定代表人:陈某1。

被告:广州市旭睿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之十四。

法定代表人:柳某1。

原告东莞市嘉盛日用塑料制品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义乌市本为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广州市旭睿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所涉专利ZL**************、名称为“一种杯子”。

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于****年6月22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实体权利和程序权利,原告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东莞市嘉盛日用塑料制品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东莞市嘉盛日用塑料制品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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