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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河南九仁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睢宁县古邳镇嘉润发日用百货经营部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执行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苏0118执572号
案件名称申请执行人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河南九仁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睢宁县古邳镇嘉润发日用百货经营部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7-1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河南九仁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睢宁县古邳镇嘉润发日用百货经营部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苏0118执572号申请执行人: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衡水经济开发区新区六路南、淦阳四路以西。

法定代表人:姚奎章,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河南九仁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濮阳市中原路与华丰路交叉口东南角。

法定代表人:李瑞民,该公司办公室主任。

被执行人:睢宁县古邳镇嘉润发日用百货经营部,住所地睢宁县古邳镇古陵路47号。

经营者:胡志龙。

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河南九仁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睢宁县古邳镇嘉润发日用百货经营部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苏01民初63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因河南九仁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睢宁县古邳镇嘉润发日用百货经营部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履行义务,申请人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河南九仁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睢宁县古邳镇嘉润发日用百货经营部偿还经济损失及逾期付款利息合计473525.00元,本院立案受理。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有关单位调查了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河南九仁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名下无房产、无车辆、无银行存款。

本院扣划睢宁县古邳镇嘉润发日用百货经营部经营者胡志龙银行存款10850元,睢宁县古邳镇嘉润发日用百货经营部已强制履行完毕。

对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河北六仁食品销售有限公司3000000股冻结。

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对被执行人河南九仁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及限制高消费等强制措施。

因被执行人河南九仁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以上事实有财产查询反馈信息表、执行笔录为证。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

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自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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