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481民初3352号 原告:上海珈俪时装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颛兴东路1277弄8号1层1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266944384X0。
法定代表人:王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陶远恒,广东诺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石国金,男,1968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都昌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培华,系石国金之子。
本院在审理上海珈俪时装有限公司与石国金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珈俪时装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珈俪时装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0元,减半收取65元,由原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