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上海珈俪时装有限公司与石国金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浙0481民初3352号
案件名称上海珈俪时装有限公司与石国金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海宁市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7-0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上海珈俪时装有限公司;石国金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海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481民初3352号 原告:上海珈俪时装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颛兴东路1277弄8号1层1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266944384X0。

法定代表人:王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陶远恒,广东诺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石国金,男,1968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都昌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培华,系石国金之子。

本院在审理上海珈俪时装有限公司与石国金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珈俪时装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珈俪时装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0元,减半收取65元,由原告负担。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