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赣10民初130号原告:商律品牌管理(张家港)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张家港市锦丰镇向阳村(杨锦公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EXA。
法定代表人:曹四根,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敏,江苏正大发展律师事务所律师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志平,江苏正大发展律师事务所律师律师。
被告:徐江闽,男,汉族,住江西省抚州市。
原告商律品牌管理(张家港)有限公司与被告徐江闽商标权权属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日立案后,原告商律品牌管理(张家港)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商律品牌管理(张家港)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商律品牌管理(张家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商律品牌管理(张家港)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