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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与玉田县玉田镇袁淑云小卖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冀02民初69号
案件名称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与玉田县玉田镇袁淑云小卖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7-1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玉田县玉田镇袁淑云小卖部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2民初69号 原告: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李丐腾,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宏露,江苏玖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玉田县玉田镇袁淑云小卖部,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

经营者:袁淑云,女,1955年6月7日出生,汉族,现住唐山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铁成,河北伯雍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玉田县玉田镇袁淑云小卖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日立案。

原告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玉田县玉田镇袁淑云小卖部达成和解并已履行完毕,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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