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鲁01民初1627号原告: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
法定代表人:韩伟,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段修凤,山东创鑫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晶晶,山东创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济南市长清区李超眼镜店,经营场所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大学城商业街一号楼西楼一层102号。
主要负责人:李超,经理。
原告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与被告济南市长清区李超眼镜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9日立案。
原告于2020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