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钱圣祥假冒注册商标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闽01刑更2047号
案件名称钱圣祥假冒注册商标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罚与执行变更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7-2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钱圣祥

案由

案由假冒注册商标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1刑更2047号 罪犯钱圣祥,男,1968年11月12日出生,浙江省瑞安市人,汉族,初中文化,家住浙江省瑞安市。

现在福建省仓山监狱七分监区服刑。

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5月23日作出(2017)闽0102刑初101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钱圣祥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

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8月8日作出(2018)闽01刑终82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8月20日交付福建省仓山监狱执行。

(现刑期自2018年4月23日至2021年2月21日止)。

执行机关福建省仓山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向本院提出假释建议,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报送本院审理。

本院于2020年7月13日立案,在法定期内依法向社会公示,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钱圣祥在福建省仓山监狱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

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

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

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截至2020年2月,考核期内获得表扬3次。

该犯本次缴纳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

另查明,浙江省瑞安市司法局出具了《调查评估意见书》,同意对其实行社区矫正。

上述事实有刑罚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月考核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生效的裁判文书、调查评估意见书、履行财产性判刑的证明材料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案公示期间,未收到对罪犯钱圣祥假释的异议。

本院认为,罪犯钱圣祥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假释的法定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钱圣祥予以假释。

(假释考验期限,从假释之日起计算,即自2020年7月27日起至2021年2月21日止。

)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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