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豫09知民初120号原告:山东华夏良子健康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全运村商业项目ABC地块A-2号楼201室。
法定代表人:史蕾,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温泉,河南光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高瑞然,女,1986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濮阳市清丰县。
原告山东华夏良子健康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高瑞然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日立案。
原告山东华夏良子健康管理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7日变更请求被告高瑞然赔偿其经济损失为10,000元,又于2020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华夏良子健康管理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山东华夏良子健康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山东华夏良子健康管理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