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07民初7008号原告:湖南旻一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白露塘镇林邑大道创新创业园1栋308室。
法定代表人:陈君辉。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擎天,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龙岗区横岗街道缤纷佳人贸易商行,经营场所:深圳市龙岗区横岗街道六约社区永和路6号101。
经营者:王丹,女,汉族,1988年1月12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湖南省华容县,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娄山关路533号2902-2913室。
法定代表人:孙沁。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欢,广东纬韬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湖南旻一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龙岗区横岗街道缤纷佳人贸易商行、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19日立案并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审理。
原告于2020年7月21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申请撤回对被告深圳市龙岗区横岗街道缤纷佳人贸易商行、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南旻一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深圳市龙岗区横岗街道缤纷佳人贸易商行、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湖南旻一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承担。
原告已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1050元,本院依法向其退还52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