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07民初18371号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
住所地:东莞市长安镇乌沙海滨路18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金乐亲,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欢,广东智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周婵银,女,1981年6月3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深圳市龙岗区,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与被告周婵银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9日立案。
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6日向本院提交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申请将第二项诉讼请求变更为:“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损失及维权生产的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1万元”。
同年7月7日,原告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原告已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1050元,依法向其退还102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