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豫09知民初123号原告:王明贤,男,1995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徐州市沛县。
被告:范县信香百货网店,住所地河南省范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新城市场监督管理局。
负责人:杨昌壮。
原告王明贤与被告范县信香百货网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4日立案。
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王明贤于2020年7月27日申请变更诉讼请求金额为一万元,又于2020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明贤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明贤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王明贤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