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2民初1236号 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天目山路376号龙都大厦辅楼810室。
法定代表人:商建农,职务会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利、赵得才,浙江专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麦凯乐(青岛)百货总店有限公司西海岸分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长江中路228号。
负责人:董丽。
被告:大商茶叶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友好街40号15层。
法定代表人:牛钢。
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与被告麦凯乐(青岛)百货总店有限公司西海岸分公司、大商茶叶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22日立案,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以原、被告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撤诉。
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由原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