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沪0104民初13633号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
法定代表人:施文博,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东,浙江杭知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晓霞,浙江杭知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饶华胜,男,1992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曲靖市。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娄山关路XXX号XXX-XXX室。
法定代表人:孙沁。
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饶华胜、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9日立案。
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于诉前调解阶段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以重复立案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按照《关于统一上海法院诉调对接案件收费标准的通知》相关规定,免予收取。
审 判 员 罗涛二〇二〇年七月六日法官助理 张夏书 记 员 张夏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