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辽0203民初2676号原告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秦皖民,总经理兼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宋胡笳、陈道平,上海佳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连市甘井子区辛寨子砬子山乐家家超市,经营场所大连市甘井子区。
经营者程雪华,女,住浙江省温岭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大连市甘井子区辛寨子砬子山乐家家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7月10日以双方已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25元,减半收取213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