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鲁11民初325号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九龙尖咀科学馆道9号新东海商业中心13楼1303室。
法定代表人:郑波,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宝生,山东鼎杰律师事务所律律师。
被告:日照福都购物广场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五莲县文化路2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21MA3C00T325。
法定代表人:郑凤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伟,山东天蓝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日照福都购物广场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日立案,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28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